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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過去年度虧損不以次年度營業盈餘彌補為限
要旨
廠商過去年度虧損不以次年度營業盈餘彌補為限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查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違章漏稅不良紀錄,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第1項序文規定「……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執行上發生疑義一案。說明: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2條規定准予外銷廠商辦理外銷品原料稅捐自行具結記帳,其意旨係在減輕廠商資金負擔,並能確保國課為原則。查本部68年9月19日(68)台財關第20544號函釋係僅就廠商前一年度有虧損,而次年度中營業已有盈餘,足可彌補前年度之虧損者,准其在一定額度範圍內辦理自行具結記帳。該函未編入8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應以個案視之,尚不能據此以論過去年度虧損應以次年度營業盈餘彌補為限,而逕行排斥其他依公司法規定彌補虧損之方式。(財政部81/12/02台財關第8104880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