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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沖退稅期間之計算准扣除經辦機關認定之作業日數
要旨
沖退稅期間之計算准扣除經辦機關認定之作業日數
函釋全文
外銷品沖退稅期間之計算,應依關稅法第3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63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5條及第20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至經辦機關發通知補正案件,其自申請至發通知補正之日數仍不得扣除,惟經經辦機關認定確係政府機關辦理作業而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日數准予扣除。(財政部82/12/02台財關第8205207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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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