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1%以下之案件續准予退稅
要旨
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1%以下之案件續准予退稅
函釋全文
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百分之一以下之案件,自100年3月30日起,續准予退稅。(財政部100/03/21台財關字第100059024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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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