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72台財關第21365號函所稱可退稅捐之適用範圍
要旨
財政部72台財關第21365號函所稱可退稅捐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本部72年8月2日台財關第21365號函示外銷品所使用之原料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1%以下,海關逕予剔除不予退稅,所稱「可退稅捐」範圍乙案,仍請依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二、查旨揭函示規定,本部另於72年9月15日台財關第23798號函對可退稅捐之計算已作明確說明,該函實施迄今已有多年並未改變,仍請依現行相關法令及實務作業規定,本於職權辦理。(財政部95/05/23台財關字第095002080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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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