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示申請稅捐記帳案件之審核原則
要旨
核示申請稅捐記帳案件之審核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核示「廠商進口加工外銷用原料申請稅捐記帳案件」之審核原則。說明:二、各關稅局辦理廠商進口加工外銷用原料申請稅捐記帳案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1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申請辦理稅捐記帳案件,應檢具「工廠登記證」(編者註:工廠登記制度已不發證,現行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資料)供海關審核。(二)進口地海關審核進口原料是否屬供加工外銷用。必要時得請廠商提供其最近1年內任何足資證明之出口報單副本供海關查核,新設立者免予提供。(三)廠商第1次申請時,應檢具上述「工廠登記證」正本(核對後發還)及影本2份,經關員核對無訛於1份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對無訛」後留存海關備查,另1份附於進口報單上。嗣後同一廠商再申請辦理記帳時僅需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乙份供核。(財政部83/07/05台財關第83165964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