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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售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時應繳納進口稅捐
要旨
轉售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時應繳納進口稅捐
函釋全文
查「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在報關進口前(編者註:已改為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退運出口者免稅。」為關稅法第3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8條)第1項所明定。故存儲於保稅倉庫之油漆於報關進口時,即應依法繳納關稅,惟如符合關稅法或稅則有關免稅規定之要件者,仍得依各該規定免稅。本部66年8月23日修訂「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即係根據現行關稅法及有關規定以及現實情況加以審定,輪船公司等直接用戶以其本身名義存儲於保稅倉庫之貨物,自可直接申請提用或退運。貿易商或代理商存儲於保稅倉庫者,於轉售予用戶時,應辦理進口手續,貴公會所述,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並無准由保稅倉庫直接出售之規定一節,顯屬誤解。(財政部67/01/31台財關第111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