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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產油漆售予在國外之遠洋漁船供修造及保養之用者視同外銷核發出口報單副本辦理沖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國產油漆售予在國外之遠洋漁船供修造及保養之用者視同外銷核發出口報單副本辦理沖退稅

函釋全文

國產油漆售予漁業公司為其國外基地作業之遠洋漁船供修造及保養之用,經辦理報關出口手續者,雖以新台幣交易,准視同外銷核發出口副報單,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行辦法名稱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辦理沖退進口原料稅捐。(財政部75/08/19台財關第75580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產油漆售予在國外之遠洋漁船供修造及保養之用者視同外銷核發出口報單副本辦理沖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8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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