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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報運外銷品復運進口因援用原出口報單資料申報致有虛報情事者,得否核銷免稅及應否裁罰釋疑

會議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廠商報運外銷品復運進口因援用原出口報單資料申報致有虛報情事者,得否核銷免稅及應否裁罰釋疑

函釋全文

有關廠商報運外銷品復運進口,因援用原出口報單資料申報致有虛報情事者,得否核銷免稅及應否裁罰乙案。說明:二、旨揭案件廠商所提積極事證足資認定實到貨物確屬3年內出口之外銷品而得適用關稅法第57條第1項免稅規定者,得依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更正,以憑辦理後續核銷免稅事宜。是類案件漏稅額之計算應依本署(前關稅總局)99年4月7日台總局緝字第09910052071號令訂定之「廠商申請外銷品退回免稅涉及虛報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第1、2款規定辦理。三、廠商原出口申報錯誤之行為,如經查明有虛報情事且未符合關稅法第17條第7項(編者註:現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主動陳報免罰規定者,仍應依本條例第37條或第43條等規定處罰。(財政部關務署106/10/24台關緝字第10610131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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