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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租賃及以股作價方式出口之國貨復運進口無免稅之適用
要旨
以租賃及以股作價方式出口之國貨復運進口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按關稅法第51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5年(編者註:已改為3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係指國內製造產品為銷售目的而出口,5年內因故退運(編者註: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時得申請免徵成品關稅而言,機械設備以租賃方式出口者,自無本條免稅規定之適用;另以「以股作價」方式出口者,係以取得股權目的之資本輸出,經歸列為「不屬貿易範圍之貨物」,並非為商品銷售目的而出口,亦無本條免徵關稅之適用。(財政部92/01/13台財關字第09100744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