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租賃及以股作價方式出口之國貨復運進口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以租賃及以股作價方式出口之國貨復運進口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按關稅法第51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5年(編者註:已改為3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係指國內製造產品為銷售目的而出口,5年內因故退運(編者註: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時得申請免徵成品關稅而言,機械設備以租賃方式出口者,自無本條免稅規定之適用;另以「以股作價」方式出口者,係以取得股權目的之資本輸出,經歸列為「不屬貿易範圍之貨物」,並非為商品銷售目的而出口,亦無本條免徵關稅之適用。(財政部92/01/13台財關字第09100744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租賃及以股作價方式出口之國貨復運進口無免稅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發布,要旨:以租賃及以股作價方式出口之國貨復運進口無免稅之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