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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售予國內造船廠之進口器材係供修造漁船使用者應核退其進口稅捐
要旨
售予國內造船廠之進口器材係供修造漁船使用者應核退其進口稅捐
函釋全文
關於廠商售予國內造船廠之已稅進口器材,供修造漁船使用,符合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九章增註四規定,請求退稅案件,仍應依法核實退還已繳進口稅捐。(財政部75/11/17台財關第75768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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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售予國內造船廠之進口器材係供修造漁船使用者應核退其進口稅捐
關於廠商售予國內造船廠之已稅進口器材,供修造漁船使用,符合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九章增註四規定,請求退稅案件,仍應依法核實退還已繳進口稅捐。(財政部75/11/17台財關第7576897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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