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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品原料沖退稅期限展延事務之釋示
要旨
外銷品原料沖退稅期限展延事務之釋示
函釋全文
主旨:茲配合關稅法之修正及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請貴總局(編者註:財政部關稅總局)依本函規定辦理關稅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以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外銷品原料申請沖退稅期限展延業務。說明:二、審核延期應行注意事項:(一)申請展延外銷品沖退稅期限,應以具備關稅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所規定之特殊情形者為核准展期之條件。(二)前項提出展延期限申請日期之認定,應以廠商申請函件經有關機關收文之日期為準,惟如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有關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三)貿易商繳現進口之原料,原則上不准辦理延期,但已出售與加工外銷廠商者,得由該加工外銷廠商檢具進貨統一發票及退稅同意書申請辦理。(財政部91/06/25台財關第09105504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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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3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