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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押匯銀行為確保權益以受貨人名義復運進口者准予免徵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押匯銀行為確保權益以受貨人名義復運進口者准予免徵關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甲有限公司出口之多功能休閒服裝外套,因出口押匯銀行─乙商業銀行已撥付貨款,惟開狀銀行─英商標準丙銀行通知拒付,該行為確保權益,將滯留香港之前開貨物以受貨人名義復運進口,申請依關稅法第3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7條)規定免徵關稅一案。說明:二、查本案乙銀行係因甲有限公司(原出口廠商)無法支付其押匯款項,申請將系案出口之貨物復運返國,並非申請復運進口整修,核非貴總局(編者註:前財政部關稅總局)所稱屬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辦法第5條之1(編者註:現行「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第6點)第2項之案件。本案經電洽據乙銀行告稱該貨物復運進口後不再出口,請查明確係外銷品原貨退運進口者准依關稅法第3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7條)規定核辦免徵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由乙銀行按原稅額補繳。(財政部85/03/15台財關第8501016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押匯銀行為確保權益以受貨人名義復運進口者准予免徵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3 月 15 日發布,要旨:押匯銀行為確保權益以受貨人名義復運進口者准予免徵關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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