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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產品售與稅捐記帳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不限數量惟未加工外銷者應計入保稅工廠內銷額度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保稅工廠產品售與稅捐記帳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不限數量惟未加工外銷者應計入保稅工廠內銷額度

函釋全文

保稅工廠依照修正前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二十九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為第三十七條)規定,將產品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B3)案件,不受數量限制,惟該記帳之外銷加工廠未能加工外銷者,仍應併入保稅工廠內銷額度內計算。(財政部74/01/29台財關第111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稅工廠產品售與稅捐記帳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不限數量惟未加工外銷者應計入保稅工廠內銷額度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1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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