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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領牌照並完稅之失竊機車係原貨復運進口者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已領牌照並完稅之失竊機車係原貨復運進口者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調香港警方將失竊機車復運進口,如經查明其廠牌、引擎號碼、汽缸容量等與警方提供之資料相符,且已領用牌照,足資證明已完納貨物稅及營業稅者,准免徵進口稅捐。說明:二、海關代徵之貨物稅、營業稅比照關稅辦理。(財政部88/11/16台財關第8808277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領牌照並完稅之失竊機車係原貨復運進口者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發布,要旨:已領牌照並完稅之失竊機車係原貨復運進口者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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