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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領牌照並完稅之失竊機車係原貨復運進口者免稅
要旨
已領牌照並完稅之失竊機車係原貨復運進口者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調香港警方將失竊機車復運進口,如經查明其廠牌、引擎號碼、汽缸容量等與警方提供之資料相符,且已領用牌照,足資證明已完納貨物稅及營業稅者,准免徵進口稅捐。說明:二、海關代徵之貨物稅、營業稅比照關稅辦理。(財政部88/11/16台財關第8808277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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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