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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曾專案核准廠商申請復運出口免稅案件清表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財政部曾專案核准廠商申請復運出口免稅案件清表

函釋全文

主旨:檢送財政部曾專案核准廠商依據關稅法第52條、第53條申請復運出、進口免稅案件清表(編者註:進口免稅案件清表請參閱第53條第5則附件)各乙份。說明:二、旨揭專案核准復運出、進口免稅案件於90年10月31日前係分別依據關稅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1辦理,於93年5月5日關稅法全文修正時條次變更為第52條及第53條,併此敘明。(財政部關務署107/08/20台關業字第10710187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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