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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關稅法52條或以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免稅規定者免徵關稅
要旨
依關稅法52條或以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免稅規定者免徵關稅
函釋全文
廠商依關稅法第3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2條)規定或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之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關稅法或海關進口稅則增註免稅規定並持有免稅證明文件者,同意免徵關稅。(財政部87/12/22台財關第8706205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