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復運進出口免稅清表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申請復運進出口免稅清表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

函釋全文

廠商依據關稅法第47條及第4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2條及第53條)申請復運進出口免稅案件,除條文內所列舉物品項目外,其他曾由本部專案核准免稅案件清表內之物品項目,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財政部91/10/21台財關字第09105506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復運進出口免稅清表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申請復運進出口免稅清表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