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復運進出口免稅清表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
要旨
申請復運進出口免稅清表物品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
函釋全文
廠商依據關稅法第47條及第4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2條及第53條)申請復運進出口免稅案件,除條文內所列舉物品項目外,其他曾由本部專案核准免稅案件清表內之物品項目,授權由海關審核逕處。(財政部91/10/21台財關字第09105506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