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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供循環使用之自用貨櫃在6個月內復運出口者免繳保證金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進口供循環使用之自用貨櫃在6個月內復運出口者免繳保證金

函釋全文

申報進口供循環使用之自用貨櫃(S.O.C),屬關稅法第52條盛裝貨物用之容器,於報關時向海關聲明其進口貨櫃係供循環使用且於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口者,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繳納保證金;逾期未復運出口者,由海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補徵稅款,其有涉及逃漏營業稅案件,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外,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100/07/22台財關字第100059058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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