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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且於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得免徵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且於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得免徵關稅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將已出口之瑕疵外貨拖鞋以整修保養之名義復進口,刮除原烤漆後重新噴漆、烤漆及包裝後復運出口,申請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免徵關稅乙案。說明:二、按69年1月22日修正關稅法第30條(現行第52條)增列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原貨復運出口免稅之理由:「查我國經濟發展已逐漸晉入已開發國家之列,自國外進口成品整修、保養等技術性之勞務輸出必將日漸增多,此類成品進口於整修或保養之後,仍將復運出口,應予免稅,爰予增列。」旨揭貨物如確屬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且於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得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免徵關稅。(財政部關務署105/05/30台關業字第10510095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且於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得免徵關稅由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且於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得免徵關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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