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且於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得免徵關稅
要旨
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且於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得免徵關稅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將已出口之瑕疵外貨拖鞋以整修保養之名義復進口,刮除原烤漆後重新噴漆、烤漆及包裝後復運出口,申請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免徵關稅乙案。說明:二、按69年1月22日修正關稅法第30條(現行第52條)增列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原貨復運出口免稅之理由:「查我國經濟發展已逐漸晉入已開發國家之列,自國外進口成品整修、保養等技術性之勞務輸出必將日漸增多,此類成品進口於整修或保養之後,仍將復運出口,應予免稅,爰予增列。」旨揭貨物如確屬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且於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得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免徵關稅。(財政部關務署105/05/30台關業字第10510095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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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