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比賽用車輛及已使用之賽車輪胎輪圈參加賽事活動後復運出口得否免稅釋疑
要旨
進口比賽用車輛及已使用之賽車輪胎輪圈參加賽事活動後復運出口得否免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進口比賽用車輛、已使用之賽車輪胎及輪圈,參加中華賽車會認證賽事,並於活動後復運出口,申請進口車輛及相關備品免稅乙案。說明:二、旨揭進口車輛如原貨復運出口,且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准依關稅法第52條免徵關稅,並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伍、二規定免徵營業稅,另一併免徵貨物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輪胎及輪圈部分,非屬非消耗性物品,核無前揭條款免徵關稅及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請依進口時之實際樣態,依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102/10/16台財關字第102102055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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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