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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龍眼經檢疫不合格得否適用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免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進口龍眼經檢疫不合格得否適用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免稅釋疑

函釋全文

關於廠商報運自泰國進口鮮龍眼,持憑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放行後,嗣經檢疫不合格,得否適用關稅法第4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以下同)第1項規定以來貨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掉換免徵關稅乙案,係屬買賣雙方所訂合約之認定問題,如買賣雙方原訂合約之品質條件包括必須符合進口國之動植物檢疫規定,自有關稅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11/04台財關字第091006398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龍眼經檢疫不合格得否適用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免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進口龍眼經檢疫不合格得否適用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免稅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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