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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鑑定所需經破壞之貨樣免稅
要旨
因鑑定所需經破壞之貨樣免稅
函釋全文
海關為鑑定進口貨物之品質、等級供稅則分類或估價之參考所提取之貨樣,如因化驗鑑定所需,須將該貨樣予以破壞,致失去商品價值,對已破壞之貨樣免予計課稅捐。(財政部69/08/06台財關第195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