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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消防機關進口救災車輛或裝備可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辦理免稅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消防機關進口救災車輛或裝備可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辦理免稅

函釋全文

一、消防機關進口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增註13規定之救災車輛及救火、救生、救災裝備,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進口者,得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於進口時檢附內政部及招標之消防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件辦理免稅。二、得標廠商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內註明採購免稅貨物之機關名稱及相關免稅依據,申請免稅機關應經內政部證明屬實並出具得標價格不含進口關稅的證明文件,及檢附進口貨物清單,詳列得標廠商名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價格及其用途、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關印信,送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財政部93/12/06台財關字第093005702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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