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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入境旅客通關前於管制區內銀行兌幣處或自動櫃員機兌領之新臺幣不納入可攜帶限額內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入境旅客通關前於管制區內銀行兌幣處或自動櫃員機兌領之新臺幣不納入可攜帶限額內

函釋全文

所報建議入境旅客通關前,於機場管制區內之銀行兌幣處或自動櫃員機所兌換或提領之新臺幣,在海關申報,並提示銀行業者所開具之該旅客本人結匯水單或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另出示金融卡佐證)後,即可攜帶通關入境,不納入公告規定可攜帶之限額內一案,業經中央銀行函復同意辦理,惟限於旅客所搭乘之班機抵達以後所開具者,始能生效。(財政部98/04/01台財關字第098001290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3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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