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查獲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明令公告禁止輸入之毒害藥品及超量攜帶自用藥品等案件如何議處釋疑
要旨
海關查獲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明令公告禁止輸入之毒害藥品及超量攜帶自用藥品等案件如何議處釋疑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5則)(財政部95/12/07台財關字第095005572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3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