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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機關委由民間機構以該機關名義進口經證明確供教育等目的使用者仍有免稅之適用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教育機關委由民間機構以該機關名義進口經證明確供教育等目的使用者仍有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教育或研究機關委由民間機構營運,並以委託機關名義進口且財產權歸屬委託機關之教育研究用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確供其本身在教育、研究、實驗、實習或國際比賽、訓練等目的使用者,認屬該委託教育或研究機關本身所需,仍有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進口貨物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5/03/02台財關字第095000210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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