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內無產製證明亦適用於保稅區產品之減免關稅
要旨
國內無產製證明亦適用於保稅區產品之減免關稅
函釋全文
課稅區廠商依據海關進口稅則各章增註之規定,持憑經濟部工業局所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文件,申請減免關稅,除適用自國外進口貨物外,尚包括自保稅工廠、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廠商所產製之產品。(財政部93/12/01台財關字第093005625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