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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計入限制出國之欠繳金額不包含未確定之罰鍰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應計入限制出國之欠繳金額不包含未確定之罰鍰

函釋全文

主旨:關稅法第48條第5項限制出國之欠繳金額是否包含未確定之罰鍰一案。說明:二、依關稅法第43條第2項及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科處罰鍰案件係於處分確定後始通知限期繳納,爰處分未確定之罰鍰案件,不符關稅法第48條第5項所稱「屆法定繳納期限而未繳納者」,尚非屬「欠繳」案件,不宜計入限制出國之欠繳金額。四、綜上,關稅法第48條第5項後段有關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應計入限制出國之欠繳金額,不包括依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海關依法代徵稅捐中處分未確定之罰鍰。(財政部99/11/04台財關字第09900430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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