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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如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保全或財產價值不足執行保全始得限制出國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如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保全或財產價值不足執行保全始得限制出國

函釋全文

五、另該法(編者註:關稅法)修正條文第48條第7項明定海關未執行該條第1項前段或第2項規定者,不得依第5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編者註:現為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國,但經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不在此限。因此,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如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保全或財產價值不足執行保全,始得依該條第5項規定予以限制出國。(財政部99/05/19台財關字第099000735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如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保全或財產價值不足執行保全始得限制出國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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