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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又裁定終止者仍不得解除其負責人之出國限制
要旨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又裁定終止者仍不得解除其負責人之出國限制
函釋全文
甲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後,因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又經法院裁定破產終止,核與「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5款、第6款(編者註:本辦法已廢止,現應依關稅法第48條第9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辦理)規定不符,應不准解除該公司負責人之出境限制(編者註:現為出國限制)。(財政部85/06/18台財關第8503140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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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