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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又裁定終止者仍不得解除其負責人之出國限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又裁定終止者仍不得解除其負責人之出國限制

函釋全文

甲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後,因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又經法院裁定破產終止,核與「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5款、第6款(編者註:本辦法已廢止,現應依關稅法第48條第9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辦理)規定不符,應不准解除該公司負責人之出境限制(編者註:現為出國限制)。(財政部85/06/18台財關第8503140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又裁定終止者仍不得解除其負責人之出國限制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又裁定終止者仍不得解除其負責人之出國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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