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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關務機關辦理限制出國案件規範」適用之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核釋「關務機關辦理限制出國案件規範」適用之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一、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個人、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於「關務機關辦理限制出國案件規範」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國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國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該規範之適用。二、前點案件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個人、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原受限制出國之欠繳金額,適用上開規範第4點附表各級距之欠繳金額。三、關務機關就第1點案件查明已無限制出國之必要者,應解除其出國限制。(財政部103/12/31台財關字第1031029761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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