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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變更時限制出國對象之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變更時限制出國對象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變更時,限制出國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前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國對象。惟倘該公司嗣後解散進入清算程序,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無須再就相同欠稅款項限制清算人出國。二、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始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國對象。但清算人係由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或係由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而選派,且非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者,不予限制出國。三、本令發布前,依本部101年2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2290號令規定已限制法院選派之公司清算人出國者,不論該限制出國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應即依本令規定辦理。(財政部103/07/11台財關字第103101529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變更時限制出國對象之處理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發布,要旨: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變更時限制出國對象之處理方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