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變更時限制出國對象之處理方式
要旨
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變更時限制出國對象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變更時,限制出國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前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國對象。惟倘該公司嗣後解散進入清算程序,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無須再就相同欠稅款項限制清算人出國。二、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始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國對象。但清算人係由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或係由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而選派,且非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者,不予限制出國。三、本令發布前,依本部101年2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2290號令規定已限制法院選派之公司清算人出國者,不論該限制出國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應即依本令規定辦理。(財政部103/07/11台財關字第103101529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