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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救濟補稅案件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延誤繳納者始應加徵滯納金
要旨
行政救濟補稅案件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延誤繳納者始應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依關稅法第2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7條)第3項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此通知書性質上並非另一行政處分,而係對原關稅法第2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3條)之稅款繳納證變更其繳納期限,故納稅義務人對此通知書所定期限如有延誤,始有關稅法第4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4條)加徵滯納金之適用。(財政部87/10/12台財關第8706391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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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