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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逕提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確定應退還稅款者可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逕提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確定應退還稅款者可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經海關否准後,納稅義務人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確定應退還稅款者,可適用關稅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財政部107/06/29台財關字第1071014307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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