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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後復運出口貨物如符規定得提供書面擔保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進口後復運出口貨物如符規定得提供書面擔保

函釋全文

所報依關稅法第三十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四十七條)免稅進口之貨物,如屬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編者註:現行施行細則為第四十四條,以下同)第二項所列舉者,其應繳之貨物稅、營業稅保證金及由政府機關主辦或協辦進口貨物欠缺輸入許可證所應繳之貨價保證金,擬比照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一案,同意照辦。(財政部81/05/26台財關第8100920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後復運出口貨物如符規定得提供書面擔保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5 月 26 日發布,要旨:進口後復運出口貨物如符規定得提供書面擔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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