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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機器因規格不符無法安裝試車者雖逾一個月仍准適用關稅法四十六條規定
要旨
進口機器因規格不符無法安裝試車者雖逾一個月仍准適用關稅法四十六條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報運進口機器設備,發現規格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無法安裝試車,申請免稅掉換該規格不符之「床台」一案,同意照貴總局所擬意見處理。說明:復貴總局82年8月12日(82)台部徵字第01074號函。(財政部82/08/23台財關第820384717號函)附件:財政部關稅總局82/08/12台部徵第01074號函主旨:關於廠商報運進口機器設備,發現規格或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無法安裝試車,逾進口後一個月內申辦掉換,是否准予檢具有關機關證明機器未能安裝文件,取代機器試車日期文件,並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四十六條,以下同)第二項規定辦理一案,謹研具意見,報請鑒核。說明:二、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向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搪銑床」設備乙套(報單第AA/八二/○九八五/○○○○八號),於本(八十二)年三月一日放行後,該公司發現到貨配件「床台」寬度差異○‧二M/M無法連接使用,於同年四月二日(該局收文日)檢具公證報告、原合約及國外廠商同意掉換函等文件,申請核准免稅掉換該規格不符之「床台」。五、按本案基隆關稅局已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編者註:現行施行細則為第四十一條)規定函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補具有關機關證明試車日期之文件憑辦,該公司亦檢具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稽徵所證明其未安裝屬實之文件向海關申請取代試車證明。則本案機器未能安裝就緒試車係屬事實上之不能,該公司並無違反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該局於審查××稽徵所之證明文件屬實後,似應准其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掉換貨物,免徵關稅,因涉及關稅法第二十九條之解釋,海關未敢擅專,謹報請核示,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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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