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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賃公司進口教學用電腦租予學校不能免徵關稅
要旨
租賃公司進口教學用電腦租予學校不能免徵關稅
函釋全文
所詢租賃公司進口教學用電腦租予學校單位,准予免繳關稅一案,按關稅,係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學校自國外進口教育用品,准依關稅法第二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四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免稅,至租賃公司進口教學用電腦租予學校,因學校非進口該教學用電腦之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依關稅法第四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五條)規定,其關稅納稅義務人仍為租賃公司,自應依法繳稅,始得進口,尚無上開免稅條款之適用。(財政部76/06/02台財關第7610347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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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9 款類次:6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