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賃公司進口教學用電腦租予學校不能免徵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租賃公司進口教學用電腦租予學校不能免徵關稅

函釋全文

所詢租賃公司進口教學用電腦租予學校單位,准予免繳關稅一案,按關稅,係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學校自國外進口教育用品,准依關稅法第二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四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免稅,至租賃公司進口教學用電腦租予學校,因學校非進口該教學用電腦之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依關稅法第四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五條)規定,其關稅納稅義務人仍為租賃公司,自應依法繳稅,始得進口,尚無上開免稅條款之適用。(財政部76/06/02台財關第7610347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9 款類次:6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租賃公司進口教學用電腦租予學校不能免徵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租賃公司進口教學用電腦租予學校不能免徵關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