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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專院校實施建教合作使用免稅進口電子計算機以研究階段為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大專院校實施建教合作使用免稅進口電子計算機以研究階段為限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大專院校實施建教合作使用電子計算機範圍一案。說明:二、大專院校使用其免稅進口電子計算機為其他機構作專案研究者以限於研究階段,即指系統設計與程式設計(System design & programming)為限。研究後如須依所設計之程式處理資料,即不得接受,以符關稅法之規定。三、大專院校如接受資料處理工作應先期辦理補稅手續,否則依法處罰,此項補稅同意依其折舊程度核計完稅價格。(財政部65/01/16台財關第1060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1 款類次:6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大專院校實施建教合作使用免稅進口電子計算機以研究階段為限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01 月 16 日發布,要旨:大專院校實施建教合作使用免稅進口電子計算機以研究階段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