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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電腦設備出售或出租與軍事或教育研究機關不能免徵進口稅捐
要旨
進口電腦設備出售或出租與軍事或教育研究機關不能免徵進口稅捐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函為進口電腦設備出售或出租與軍事或教育、研究機關等單位,請准比照租賃公司依獎勵投資條例(編者註:已於79/12/31施行屆滿)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一案,請查照。說明:二、關稅法第二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四十四條)第四、六款所稱之軍事或教育、研究機關等單位,非屬獎勵投資條例規定之生產事業、工礦業或事業,且貴公司進口出售或出租與上開單位之電腦設備亦非直接投入於生產用途,未具資本累積效果,所請比照租賃公司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免稅乙節,歉難同意。三、上開軍事或教育、研究機關等單位進口免稅物品,以自行進口為原則,如有事實需要,委託貴公司代為進口者,該委託代為進口案件,依本部72年11月25日台財關第27648號函示(編者註:本函釋已免列,其意旨於「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及「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已明定,請參閱該規定)意旨,須由各該進口單位自行負擔全部貨價,僅支付貴公司代辦費或佣金,始可免稅。(財政部76/11/04台財關第76022923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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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20 款類次:6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