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六萬元
要旨
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六萬元
函釋全文
茲公告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六萬元。(中央銀行91/11/18台央發第0910066793號公告)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43 款類次:15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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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六萬元
茲公告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六萬元。(中央銀行91/11/18台央發第0910066793號公告)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43 款類次:15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