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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稅捐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稅捐

函釋全文

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但違禁品、管制品、與我國加入WTO後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限量進口之稻米與米食製品等進口貨物不適用之。(財政部90/12/30台財關第090055080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52 款類次:19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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