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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及機船服務人員攜帶外幣超過五千美元應報明登記
要旨
旅客及機船服務人員攜帶外幣超過五千美元應報明登記
函釋全文
茲規定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五千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財政部84/02/28台財融第847064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44 款類次:15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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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及機船服務人員攜帶外幣超過五千美元應報明登記
茲規定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五千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財政部84/02/28台財融第84706458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44 款類次:15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