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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及機船服務人員攜帶外幣超過五千美元應報明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旅客及機船服務人員攜帶外幣超過五千美元應報明登記

函釋全文

茲規定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五千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財政部84/02/28台財融第847064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44 款類次:15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旅客及機船服務人員攜帶外幣超過五千美元應報明登記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2 月 28 日發布,要旨:旅客及機船服務人員攜帶外幣超過五千美元應報明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