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免稅貨物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者得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辦理免稅
要旨
進口免稅貨物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者得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辦理免稅
函釋全文
一、政府機關依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七款、第十八款規定免稅之進口貨物,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者,得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辦理免稅。二、得標廠商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內註明採購免稅貨物之機關名稱及相關免稅依據,申請機關並應出具得標價格不含稅款之文件,及檢附進口貨物清單,詳列得標廠商名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價格及其用途、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關印信,送進口地海關審理免稅手續。(財政部90/12/14台財關第090006787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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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48 款類次:17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