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經辦之進出口貿易統計及所收各項稅捐金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
要旨
海關經辦之進出口貿易統計及所收各項稅捐金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
函釋全文
奉行政院本年(編者註:60年)11月30日台60財11635號令開:「一、60年11月17日(60)台財關字第19629號(編者註:不附該函)呈為海關經辦之進出口貿易統計及徵收與代收之各項稅捐其金額擬一律計算至元為止,並擬自61年1月1日起實施,報請核示一案。二、經提報本年11月25日本院第129次會議決定:『准予照辦』」。(財政部60/12/07台財關第2020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