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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防彈衣因品質不符遭拒收退貨不符關稅法四十三條退稅規定
要旨
進口防彈衣因品質不符遭拒收退貨不符關稅法四十三條退稅規定
函釋全文
二、按關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進口一年內經政府禁止而不能使用,於禁止後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燬者,發還其原繳關稅。」其適用對象應係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退出國外或予以銷燬,且該項未經使用之原因係因政府加以禁止,並非進口人所能控制者而言。三、本案該公司進口之防彈衣如係因品質不符經買受人拒絕驗收而申請退運,即與進口後經政府禁止而不能使用者有別。(財政部81.4.15.台財關第八一○○六九一三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