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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經鑑定為大陸物品並責令退運後應退還原繳稅捐

發文機關 海關

要旨

進口貨物經鑑定為大陸物品並責令退運後應退還原繳稅捐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有限公司已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提領後經有關機關查扣並鑑定為匪偽物品(編者註:現為大陸物品),依章責令辦理退運國外後,是否得准予發還其原繳進口稅捐,貴關執行發生疑義一案。說明:二、本案是否有關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一節,查依關稅法第四十三條條文觀之,該條適用對象為原屬准許進口貨物而於進口一年內,經政府禁止而不能使用者,與本案係屬匪貨,自始不准進口者不同,應無該項之適用。三、本案已退運貨物,是否准予發還該公司原繳進口稅捐一節,查海關對於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責令退運之貨物,並未另徵進口稅,本案如係依該條規定責令退運,則其已退運貨物自亦不應對之課徵進口稅既不應徵收,則前已徵收者自應退還。(海關總稅務司署75.4.15.台總署徵字第一八五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貨物經鑑定為大陸物品並責令退運後應退還原繳稅捐由海關發布,要旨:進口貨物經鑑定為大陸物品並責令退運後應退還原繳稅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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