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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徵收程序應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81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徵收程序應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因讓售貨物不服核定補徵營業稅提起行政救濟,貴局就其已否確定等發生疑問報請核示案。說明:三、依營業稅法(編者註: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徵收程序,自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又依關稅法第2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關稅之繳納,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編者註:現為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為之,則同法第2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填發之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其既為海關填發之稅款繳款書,自應適用關稅法第22條之14日期限規定,不適用營業稅法第42條第2項10日期限之規定。四、至加徵滯納金部分,為實體規定,應適用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編者註: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0條已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財政部關稅總局81/02/26台總局評第00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徵收程序應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81 年 02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