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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得免限制重整人出境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得免限制重整人出境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於重整完成前或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前,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限制出境。本部86年4月7日台財關第860039011號函及86年10月4日台財稅第86191812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稅捐稽徵機關已依上開函規定限制重整人出境者,應即函報本部解除出境限制。(財政部91/11/15台財稅第091045593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得免限制重整人出境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發布,要旨: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得免限制重整人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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