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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得免限制重整人出境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得免限制重整人出境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於重整完成前或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前,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限制出境。本部86年4月7日台財關第860039011號函及86年10月4日台財稅第86191812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稅捐稽徵機關已依上開函規定限制重整人出境者,應即函報本部解除出境限制。(財政部91/11/15台財稅第091045593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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