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為查明進口貨物之正確完稅價格,得採取下列措施,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檢查該貨物之買、賣雙方有關售價之其他文件。 二、調查該貨物及同樣或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或國內銷售價格,及查閱其以往進口時之完稅價格紀錄。 三、調查其他廠商出售該貨物及同樣或類似貨物之有關帳簿及單證。 四、調查其他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42 條授權海關事後查價:可查買賣文件、比對同類貨物價格、調閱往例完稅紀錄、查其他廠商帳簿,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
Q · 海關放行後還能回頭查我報的進口價格嗎?
能。第42條給海關四種事後查價工具,你不得拒絕
依關稅法第 42 條,海關放行貨物後仍可為查明正確完稅價格而調查:檢查買賣雙方售價文件、比對同類貨物交易價與國內售價、調閱你以往進口的完稅紀錄、甚至查其他廠商賣同樣貨物的帳簿單證。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消極不配合本身即屬違法,海關可據此依職權核定對你不利的價格。
你申報的進口價格,海關不一定信。當海關懷疑你報的完稅價格不對,這條給了它一套「查帳的權力清單」:可以調你的買賣文件、可以比對同類貨物的成交價和國內售價、可以查你過去進口的完稅紀錄、甚至可以查別家廠商賣同樣貨物的帳簿單據。而你這個被調查的人,法律白紙黑字寫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句話的重量在於:你不是「可以選擇配合」,是「沒有不配合的權利」。很多進口商以為報關後就沒事了,不知道海關手上有這套追溯查價的工具,等到收到「你報的價格偏低,要補稅」的通知才驚覺,原來自己過去的每一筆進口紀錄都攤在海關眼前。
關稅法第 42 條為海關完稅價格查核權的授權規範,賦予海關在查明進口貨物正確完稅價格時,得採取檢查文件、調查同類貨物價格、查閱以往完稅紀錄、調查其他廠商帳簿等四類措施,並課予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的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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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關稅法第42條給的四種工具交叉比對:查你的買賣文件、比對同類貨物的成交價和國內售價、調你過去的完稅紀錄、甚至查別家廠商賣同樣貨物的帳簿。任何一項對不上,你的申報價格就受質疑。海關有同類貨物的價格資料庫,明顯低於行情幾乎一定被挑出來。
非常危險。第42條明文規定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用文件遺失搪塞容易被認定為規避調查,海關可據此依職權核定對你不利的價格。且進口相關憑證本有保存義務,宣稱遺失可能另觸犯帳簿憑證保存規定。
第42條第三款授權海關調查其他廠商出售同樣或類似貨物的帳簿單證,這是法律明文賦予的查核權,目的是查明正確完稅價格,屬依法行政範圍,被查的第三方同樣負配合義務。這代表交易價格在整條供應鏈裡相互可查證,上下游報價矛盾反而會一起被盯上。
能。關稅法第42條明文允許海關事後調查完稅價格,放行不等於價格確定,過去每筆紀錄都可被翻出比對。
檢查買賣文件、比對同類貨物交易價與國內售價、調閱以往完稅紀錄、調查其他廠商帳簿單證,四種疊加使用。
被調查人沒有不配合的權利,拖延、藏匿、謊稱文件遺失等消極行為本身即違法。
進口貨物據以計算從價關稅的課稅基礎,原則以交易價格為準,海關懷疑不實時可依第42條查核。
先確認海關質疑哪一筆哪個項目,再備齊真實買賣合約、發票、付款水單、匯款紀錄完整提供。
大量採購折扣、過季品、瑕疵品等正當原因,備齊佐證主動向海關說明,文件越齊越難被片面核定。
依關稅法第45條,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
依核定完稅價格與原申報差額補徵關稅及營業稅,情節嚴重另依海關緝私條例裁罰,金額視個案而定。
配合且文件齊全海關認定態度較緩;規避妨礙拒絕本身違法,海關可依職權核定對你不利的價格。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note |
|---|---|---|---|
| 面對查核的態度 | 主動配合、文件齊全 | 規避、妨礙、拒絕 | 前者海關認定爭議價格時態度較緩;後者依第42條本身違法,海關可依職權核定不利價格 |
| 發現自身低報後 | 調查啟動前主動補正 | 被查獲後再解釋 | 前者多認誠實補報;後者可能被認定虛報逃漏,另涉海關緝私條例 |
| 證據來源 | 僅藏好自己文件 | 海關查第三方帳簿反推 | 第三款讓海關可從同業、下游帳冊反證你的真實交易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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