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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為查明完稅價格應以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為前提尚不以具體個案為限
要旨
海關為查明完稅價格應以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為前提尚不以具體個案為限
函釋全文
海關依關稅法第42條規定調查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係為作成正確之課稅處分或藉由調查程序落實核課權,爰調查之範圍與程度,應以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為前提,審酌其合法性、必要性及適當性,尚不以具體個案為限。(財政部109/03/13台財關字第1091005171號令)第三節 納稅期限及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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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